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北國稅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3種情形不適用。一、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的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
至於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的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資格,有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的限制。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納稅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因納稅人適用稅率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納稅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但經國稅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納稅人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的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的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
- 綜所稅
- 報稅
- 長照特別扣除額
- 排富條款
- 國稅局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住宿式服務機構
- 外籍看護
標題:報稅了沒?列報長照特別扣除額先了解排富條款 3情況不適用
地址:https://www.twetclubs.com/post/104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