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除原有醫院、診所外,本次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二、新增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該3年度均無重大違章情節者之申請條件,放寬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審核要點除放寬相關適用條件外,私立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則可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適用書面審核。
因此ㄝ民眾付與該等機構,屬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自醫療機構申請年度即可列舉適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可保障民眾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權益,提升醫療機構的聲譽,利人又利己,是雙贏的局面。
高雄國稅局最後提醒,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舉扣除規定。如醫療機構對申請適用條件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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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財政部放寬認定!心理諮商等6類非健保機構 可望納入報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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