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產、壽險公會指出,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依該條款第8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故如保戶因意外所生的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另有關失蹤3人部分,產、壽險公會表示,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5條失蹤處理約定辦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產、壽險公會還說,稍早已與承保公司確認,此事故當事人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原住民團險保戶,並已啟動理賠程序,並非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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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高雄墜谷意外險不賠?產、壽險公會聲明澄清 國壽已啟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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