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內政部於8月11日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新增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3種情況之一,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
該草案也增訂3種得不予許可,或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的加嚴規定,包括:現有或曾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現在有或曾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得撤銷或廢止許可案件,由移民署邀相關機關共同審查,施行日期則由內政部訂定。
對此,一位前內政部高高層指出,現行《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採一國兩區制,台人在中國設籍只是單純戶口遷移,不涉《國籍法》。因此現行回復台灣身分辦法只有申請的消極條件規定,沒有資格條件限制,即採「原則許可,例外否准」,這是基於國人在自己國家本就有戶籍遷徙自由,但該修正草案卻改為「原則否准,例外許可」,有違《憲法》對兩岸關係的規定及保障遷徙自由的精神。
內政部則針對該草案指出,主要考量兩岸現況,配合行政院提出國安17項因應策略,防止中國地區統戰活動藉由現行回復制度使境外敵對勢力滲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因此對於已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申請回復身分者採取較嚴謹的規範。
另外,內政部也反駁表示,內政部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辦法,沒有所謂違憲或擴大解釋的問題,這個辦法存在已久,先前已修正過2次。
陸委會則表明,雖然法令用語是「回復」,但實質就是中國大陸籍要申請取得台灣籍,而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要求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
- 內政部
- 台灣身分
- 中國護照
- 國安17項
- 違憲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標題:中國籍台灣人恢復身分變嚴格!前高層示警「違憲」遭內政部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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