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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勞工若需搭計程車出勤 勞動部:僱主應支付費用

中央氣象署已發布中度颱風「樺加沙」海上颱風警報,未來恐有強風豪雨,對工作場所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勞動部今(21)日再次提醒,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為保障生命安全,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僱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如確需要勞工出勤,僱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此外,對於從事外勤、戶外施工、維修與檢修等高風險工作的勞工,勞動部有6大提醒,且僱主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及「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規定,備妥救生衣、安全帽、通訊設備及必要交通工具,確保勞工能安全執行工作。

勞動部說明,天災發生時,僱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僱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僱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過去曾有發生勞工朋友於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僱雙方為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僱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僱主協助,不該勞工自己負擔,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為。

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僱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但僱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僱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僱主所提供通勤協助之內容。

勞動部也提醒僱主,務必儘速落實防颱應變,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尤其南部地區先前受颱風及豪雨影響,仍在復建的房舍,更需強化安全防護。另對於從事外勤、戶外施工、維修與檢修等高風險工作的勞工,也有6大提醒:

第一、    僱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及「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規定,備妥救生衣、安全帽、通訊設備及必要交通工具,確保勞工能安全執行工作。
第二、    鄰近河川、水域或土石流易發區的工作,必須設置即時通報與撤離機制,並建立完整救援程序。
第三、    營造工地與廣告設施則應檢查施工架及圍籬是否穩固,避免因支撐基座下沉、繫牆桿鬆脫或帆布受風而造成倒塌,位於交通要道或捷運周邊的工地更需確保高處物料牢固固定。
第四、    塔吊作業,僱主應加強塔柱固定,並停妥吊鉤及伸臂,當風速超過每秒16公尺時,必須全面停止使用。
第五、    外送服務業者則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確認已投保相關保險,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期間,不得強迫外送員冒險出勤。
第六、    颱風過後,河岸清理、道路修復、橋梁拆除及房屋修繕等均屬高風險作業,僱主應妥善防範溺水、墜落、倒塌、缺氧、中毒及漏電等危害。舉例來說:
(一)河岸與海岸作業應設置防落水設施或要求勞工穿著救生衣,並建立通訊與救援系統。
(二)道路修復工程應先清除可能飛落的土石並設置擋土支撐,機械操作需專人指揮。
(三)高處拆除或修繕必須依序由上而下進行,並使用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安全網。
(四)工廠屋頂維護則應落實防墜措施,潮濕環境使用電動工具時要加裝漏電斷路器。
(五)在局限空間作業中,更須做好通風換氣與氣體檢測,並備妥防止缺氧、中毒、感電或坍塌的安全措施。

勞動部強調,天然災害下,「安全第一」是僱主應有的責任,務必做到事前防範、事中避險、事後檢查,確保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同時減少災害損失。僱主若未於颱風期間落實必要防護,導致勞工職災,將依法查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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