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我國人民犯下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我國便有刑事管轄權;同一件行為即使已在國外審判,我國仍可依法論處,但會依據這名犯罪的外國人在國外受刑的情況,來考慮他在台灣是否可全部免刑或免除一部分的執行。
根據黃明志目前涉案情節,涉及殺人罪,在台灣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供應、轉讓禁藥致人於死,《藥事法》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律師劉韋廷指出,雖然在中華民國境外,但是對於境外的中華民國人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我國仍有司法審判及管轄權;黃明志是馬來西亞人,當地警方指控他涉嫌謀殺台灣人謝宥芯而進入司法審判,雖然黃明志在馬來西亞接受審判而且入監服刑,服刑完畢後,中華民國仍然可以要求馬來西亞將黃明志引渡來台,或黃明志自已入境台灣,也必須重新接受台灣的審判並且判刑以後,繼續在台灣服刑。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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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謝侑芯命案升級謀殺 !律師:我國可管轄 黃明志來台灣也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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