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藝人王大陸於今年2月間,被爆涉花錢找「閃兵集團」造假體檢結果逃避兵役,揭開歷年最受矚目的藝人閃兵案,新北檢指揮新北市警方發動3波搜索約談,今年6月間,起訴第1、2波被查獲的仲介與役男共28人,其中王大陸、陳零九、陳大天、威廉等10名涉案藝人,被稱為「閃兵一班」,新北地院審理中。
新北檢今起訴12人,包含上月(10月)21日第三波到案的陳柏霖、修傑楷與坤達等5名藝人,被稱為「閃兵二班」,且檢方本次罕見具體求處重刑,5名藝人各被求刑2年8月,另5名非藝人役男,各求刑1年到2年2月。
多數被查獲的閃兵藝人,已年滿36歲、超過須補服兵役門檻,檢方認為「如果輕判就不用當兵,公平嗎?」、「如果還判緩刑,公平嗎?」因此求處重刑,包括前次已被起訴的閃兵集團仲介主嫌陳男,此次又被起訴,求刑6年。
最高檢說,10月27日函請各檢察機關,偵辦役男意圖逃避兵役案件應從嚴從速辦理,檢方查明被告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時,視個案具體情形,如認必要者,應向法院具體求刑,若個案判決量刑過輕,則應依法提起上訴。
最高檢指出,透過執法機關迅速追訴、嚴加懲罰的方式,不僅鼓舞民心士氣,更是防止逃避兵役最有力的法律宣導,杜絕不肖人士妄圖閃兵的僥倖心態,共同維護兵役制度公平,守護國家安全。
另一方面,最高檢解釋,「逃兵」是社會上通俗用語,並非法律上用語。針對「逃兵行為」,我國刑法依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分為役男、現役軍人、後備軍人,設有不同處罰。
其中犯罪行為人為役男身分時,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4條,行為態樣包含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可處5年以下徒刑。
犯罪行為人為現役軍人身分時,處罰規範為陸海空軍刑法第39、41條,凡是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最重可處7年以上徒刑;至於犯罪行為人為後備軍人時,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不依規定調查或體格調查不到、住居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可處1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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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北檢起訴「閃兵二班」涉案藝人求刑2年8月 最高檢:具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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