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沈慶京主張,檢辯聲請傳喚的證人已在2025年10月30日詰問完畢、12月中開始言詞辯論程序,本案經過將近一年審理,案情已大致明朗,但他因為本案審理期間媒體大肆不實報導,嚴重影響他和公司的信用,連帶牽累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公司營運及財務已見危機,急須他協助銷售不動產,並拜訪國內各金融機構,尤其中南部銀行以及其他資歷較為雄厚的工商界友人,有利於改善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請法院准他活動範圍為臺灣本島,如果會經過機場、港口,將主動預先通報科技監控中心,避免誤會他有逃亡之虞。
聲請狀指出,寶佳集團利用沈慶京被限制活動空間之際,對威京集團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動敵意併購,亟待沈慶京解除活動範圍限制,以利尋求協助;重金具保、電子腳環、專案手機及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保全被告接受審判,沒有再限制活動範圍僅限臺北市的必要。
合議庭認為,沈慶京身為威京集團主席,與一般人相比,具有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的經濟實力與人脈,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命令被告活動範圍受限,仍屬於適當必要的保全方法。
裁定書提到,今年7月同意沈慶京交保時已告知他,如果有前往三芝祭拜父母等正當理由可另行聲請。活動範圍限制有考量沈慶京正當活動需求,並未嚴重影響他日常作息,就算對他生活或工作有影響,對照本案情節,已屬對沈慶京自由的最低限制手段,尚與比例原則無違,所以他聲請變更活動範圍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京華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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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獨/京華城案決戰前回擊寶佳!威京小沈聲請「出北市」備銀彈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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