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
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國稅局表示,這形同將保單價值移轉給子女,屬於權利價值移轉,應以保單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更舉例說明,A君在110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並以本人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A君於115年1月間辦理要保人變更為女兒B君,因A君認為該保單僅是更改姓名,故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該保單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台幣6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除補徵贈與稅額35.6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要保人變更時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務必於保險契約變更日後30日內辦理申報贈與稅,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顏真真編輯記者
從平面媒體、雜誌主編再到網路媒體,擁有超過20年財稅金融採訪資歷,不僅見證過國內卡債風暴、本土金融危機、全球金融海嘯,還有台灣金融發展過程,從多次金融改革到金融整併,甚至台灣史上首次金控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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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別忘申報贈與稅 有人被補稅35.6萬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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