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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大賺!漏報交易所得被揪出 光補稅270萬元

投資未上市股票開心賺錢同時,別忘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否則恐面臨補稅加罰款。財政部今(23)日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的獲利,依法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課稅,日前就有民眾出售未上市股票實賺近2千萬元,卻因漏報遭國稅局查獲,補徵高達270萬元的稅額,並依法裁罰。財政部也提醒,若發現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儘速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交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所發行或私募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即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的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的計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南區國稅局就舉例,有一名甲先生在113年以每股20元出售其於108年以每股10元購買的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成交總價格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但甲君在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得以出售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交稅12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988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70萬元,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也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顏真真編輯記者

從平面媒體、雜誌主編再到網路媒體,擁有超過20年財稅金融採訪資歷,不僅見證過國內卡債風暴、本土金融危機、全球金融海嘯,還有台灣金融發展過程,從多次金融改革到金融整併,甚至台灣史上首次金控整併。
面對薪...

作品集
  • 未上市櫃股票
  • 個人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稅
  • 證券交易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國稅局
  • 財政部
  • 南區國稅局


標題: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大賺!漏報交易所得被揪出 光補稅2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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