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4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的舊機車,在舊車報廢前或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400元。
另外,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的新小型小客車或150cc以下的新小型機車(不含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2000元,上述購買新車與汰舊換新的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額可合併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開了12年的愛車因遭受風災變泡水車,將泡水車報廢,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購買1800cc新汽油小客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額最高10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舊車報廢日與新車新領牌登記日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皆可辦理。
顏真真編輯記者
從平面媒體、雜誌主編再到網路媒體,擁有超過20年財稅金融採訪資歷,不僅見證過國內卡債風暴、本土金融危機、全球金融海嘯,還有台灣金融發展過程,從多次金融改革到金融整併,甚至台灣史上首次金控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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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風災豪雨愛車泡水!舊車報廢買新車 可減徵貨物稅最高省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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