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非中華民國籍、在台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在台居留滿6個月」、「有一定僱主之受僱者」、「在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中,任一個資格者,都屬於「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對象
如果屬於「有一定僱主之受僱者」,從受僱日起就可以加入全民健保;自106年12月1日起,在台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台灣地區領有 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

若外籍人士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具僱主或自營業主身分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
如果本身不是受僱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台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而在台居留滿6個月,是指進入台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陸配、外配都屬於此類。
但陸配是目前唯一可以讓70歲以上直系血親依親來台定居的外配,其直系血親同樣適用「在台居留滿6個月」的規範、可以加入健保,也是這次相關放寬措施,醫界最擔憂的部分。
標題:縮短陸配入籍年限/外籍人士健保差在哪?投保規定一次看
地址:https://www.twetclubs.com/post/50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