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年度中成年者,可自行選擇單獨所得稅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合併申報。
也因此,家有子女5月報稅應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親屬較有利?國稅局建議,民眾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常把待業中、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成「無謀生能力」,根據財政部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3大條件之一,包括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標題:5月報稅前必看!家有18歲成年子女 3情況仍可列報扶養親屬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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