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是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萬9359元的60%計算。
若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今日也已公告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至21萬元,比去年8000元,預估適用戶數約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
同時,財政部在去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該部分可增加減稅利益217億元,兩者合計增加減稅利益243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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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208萬戶適用!基本生活費調高8千元 明年5月報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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