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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列車「誤點10分鐘可退票」 6/23起實施

近日台鐵更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契約」,自6月23日起,若列車因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誤點10分鐘,旅客在起程站停止搭乘,1年內可以退票。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原台鐵規定,因列車班次遲延、取消、運行中斷、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情形之一者,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一年內向車站辦理相關退票事宜,並免收退票手續費。另晚點賠償提到,歸責台鐵因素誤點45分鐘以上,或是非歸責台鐵因素不可抗力因素誤點120分鐘以上可賠償。

近日台鐵更新更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契約」,明訂因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中止乘車、改乘所持車票表定開車時間2小時內的其他列車可退票,另新增列車遲延逾十分鐘或開車時間未定,在起程站停止乘車者可退票,旅客1年內辦理退票免手續費。

此外,旅客若遺失車票原不補發、退款,要重新購票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以原車次為原則搭乘,旅客尋獲車票時,應憑尋獲車票,得於1年內,併同另購車票或補票單據,至車站申請退還票款,每張按票價20%核收退票手續費,且不得低於20元。補票單如有加收者,退還補票單票價及加收部分。但乘車前遺失之車票經使用或剪軋,票款不予退還。新規則是提到,還要「同方向」,至於退還票款手續費則減為10%,但仍不得低於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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