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以外的溢付稅額,應由其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可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考量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若依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財部特訂定作業原則,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協助處理,無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至於適用時間及範圍,在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作業原則發布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依作業原則退還的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原則應留抵應納營業稅,並於上述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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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因應美關稅影響!財部放寬營業稅溢付退稅 30萬元內免逐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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