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為強化金控投資行為規範,童政彰表示,這次修法有8大重點,主要在建立符合金融併購實務的法制環境,同時維護市場穩定性。首先,為避免公開收購價格不確定,進而幹擾股價侵害股東權益,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對其首次投資,應以「現金」為對價。
金管會也修正首次投資比率。考量金融機構間的整併涉及層面廣泛,對金融市場影響重大,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併過程中不確定性,避免影響整併雙方經營穩定而影響客戶與員工權益,首次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之投資比率修正為超過25%。
同時,也刪除「非合意」併購的一定條件及出具可行性證明。考量首次投資金融機構的持股比率已提高至逾25%,因此,刪除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非合意」併購須符合的一定條件,但為避免擾動金融市場穩定,金控公司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的決議或出具可完成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的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
另外。金管會也鬆綁申請投資後的雙重槓桿比率(DLR)不得超過125%的規定。童政彰解釋,因應併購案之龐大資金需求,給予金控籌措資金時程彈性,金控申請投資後的DLR超過125%者,若能提出具體明確的增資內容及時程規畫並承諾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得不受DLR不得超過125%的限制。
不僅如此,首次投資應先請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並提報審計委員會。為保障股東權益,並藉助獨立專家的專業意見及判斷,金控公司規劃首次投資案,若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需採公開收購方式,在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計委員會並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且外部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並修正申請書件規定。
公開收購的條件未經同意前不得對外公布。為明確重大訊息揭露之時點,以降低對市場之影響,金控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投資者,相關收購條件在未經金管會會同意確定前,不得對外揭露。
金管會也增加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的時間限制。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前,應有充分完善的投資計畫,故如該投資案經主管機關否准,宜先就遭否准的原因進行調整改善,於1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對於金控法第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對於大股東適格性已有明文規定相關申報及審查程序,金管會於日常監理亦持續關注與審查,故無須重複規定,因此,刪除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應符合大股東適格性及應提出相關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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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希望變叢林!「金金併」新遊戲規則 首次用現金、最低門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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