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勞動部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2018已公告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依照相關規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所稱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時。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舉例,勞僱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僱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另外,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又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最後提醒,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僱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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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726罷免投票日!請假、加班費規則 勞動部一次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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