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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團竟教民眾「遷戶籍支持大罷免」!群組要求刪影片:不能留證據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張斯綱17日在臉書貼出一段影片指出,罷免徐巧芯團體發言人Roger在去年12月在1場活動宣講中,公然表示「支持罷免」的其中一種方式是「遷戶籍」,違反《刑法》第146條,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又有對話流出,當初該段影片上傳至罷團Line群組內後,被以「一定會被對立面拿來做文」、「不可以明文章膽留下證據」要求收回影片。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張斯綱今日在臉書Po出一段罷免徐巧芯團體發言人Roger公然表示,「支持罷免」其中一種方式是「遷戶籍」的影片,引發熱議,罷團內部群組對話也流出,可見當時有支持者將Roger的影片拍下,上傳到群組想作為宣傳大罷免用途,卻被要求回收影片,並詳細詢問是否有將影片外流,若有也要一併撤回。

▲上傳影片者被詢問是否有將影片外流。(圖/讀者提供)
在上傳者詢問是否是「志工臉過度曝光」的問題後,被以「這個(Roger影片)做了宣傳,一定會被對立面拿來做文,因為有一個法條叫做意圖使人不當當選,第三點是可以告知遷入戶籍後的四個月後是可以有選舉權,但是不可以明文張膽留下證據讓人家可以有檢舉的方式去提告,畢竟法律的訴訟都要看每一個人使用的角度是什麼樣?這樣也可能會害到罷免徐巧芯團隊跟那位同仁」回覆。

▲罷團群內表示,「不可以明文張膽留下證據讓人家可以有檢舉的方式去提告」。(圖/讀者提供)
上傳者還被問「請教剛剛的影片,你怎麼得來的?是你自己錄的?還是你從其他人手上得到的?」,在上傳者回覆是自己錄的後,還被交代:「太好了,要麻煩你不要外流,不然會影響松信團隊、Puma 跟民進黨,大感恩」。

▲影片上傳者被仔細盤問。(圖/讀者提供)
張斯綱指出,《刑法》第146條明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結果不正確者,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同,「若僅是為了支持罷免而遷戶籍並無實際居住,就是犯法!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罷團鼓吹犯罪,檢調不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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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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