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指出,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選罷法第105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警政署統計,截至中午12時止,全台總共發生撕毀、攜出選票、亮票等8件、拍攝選票與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11件、從事競(助)選活動4件。另有相關違序及輕微事故共13件。警政署呼籲,民眾平和守法,理性投票,以維護投票良好秩序。
- 全台大罷免
- 趙少康
- 違反選罷法
- 地檢署偵辦
- 統計違規事件
標題:726大罷免/不只趙少康亮票!警政署:中午前違規案至少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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