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經濟部指出,土地開發利用若減少透水面積或改變地形,將造成地表逕流增加,出流管制要求開發單位自己設置滯洪池及管制出流量,將雨水有秩序地、慢慢地排入公共排水系統,避免因瞬間巨大流量,排擠到周邊地區的排水需求。

經濟部統計,開發單位依出流管制規定規劃滯洪,全國累計已逾1,600萬立方公尺(,約是半座新竹寶二水庫庫容量。
新制實施後,未來中、小型的開發案如物流中心、旅宿或學校等,也必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預期將提升出流管制效益,減緩開發行為對公共排水系統的負擔,間接降低鄰近地區的淹水風險。
經濟部表示,為利開發單位因應,修正後新制明定為期1年的緩衝期,在緩衝期間內,若開發單位依既有程序提出申請,仍可適用舊制規定。
部分開發單位擔心增加中、小型案件的開發成本,對此,水利署同步增訂更簡便、務實的快速通關管道,例如取消舊制要求的水理演算;審查到場說明由「應」改為「得」通知,讓主管機關可依簽證技師意見直接審查核定;此外,對主動採用「低衝擊開發」方式,未額外增加逕流量的開發單位,允許其由技師簽證後,送主管機關同意就可免辦出流管制,減輕對中、小型開發案的影響。
經濟部已整理新制十大常見問答(QA)供民眾瞭解,詳情可至水利署官網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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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水利署:「出流管制」擴大適用門檻 已提報4年千億治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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