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核定的2類型房屋,第一類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的4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的房屋: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的一般護理的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3、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的精神復健機構。
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的安置及教養機構。
第二類則是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的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的房屋。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在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的房屋類型計12款,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的房屋(長照老福房屋),還有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房屋。
財政部說明,上述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的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而該部113年10月30日發布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的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因此,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2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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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財政部核定 新增2類房屋不納囤房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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