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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光復洪災!災民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5萬元或機車4000元,及依同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北區國稅局說明,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災損嚴重,受災戶如因中古車遭毀損滅失,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等資料;或者災損前已購買新車,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因災損使中古車車體滅失,或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等情形,該局為維護受災戶權益,申請退稅案件將依下列規定從優、從寬辦理:

一、適用對象:

持有村裏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4年9月23日花蓮堰塞湖溢流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

二、檢附證明文件:
(一)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如監理機關文書。
(二)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得以村裏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災害損失證明替代。
(三)報廢完成日之認定:得以114年9月23日或車籍報廢日,從優認定。

  • 貨物稅減免
  • 車輛毀損
  • 退稅辦理
  • 花蓮馬太鞍堰塞湖
  • 從優從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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