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近期熱門的「玻璃安瓶(安瓿)」產品,依財政部關務署公告,玻璃安瓶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因此凡是以玻璃安瓶包裝的化粧品、保養品,一律禁止進口與攜帶入境。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若旅客確有自用需求,需事先填寫「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資料,向食藥署提出專案輸入申請,且僅限自用不得販售。食藥署核准後,旅客入境時應走紅線通關,主動向海關申報查驗。若品項與數量符合規定,海關將核准放行;超出部分則依法退運。
如申請仍在審核中,海關將暫時將物品留置倉庫,由旅客或代理人於入境隔日起一個月內,持海關收據、護照及核准文件辦理提領。
- 保養品
- 玻璃安瓶
- 食藥署
- 禁止進口
- 罰鍰
標題:「這類化妝品」不得隨意攜帶入境 違反規定可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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