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6條之授權,修正三項子法規定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做出相關規定要求。過去必須要納管的類別包括電力類、汽電共生類、石油煉製類、能源使用類等,其中能源使用類過去只有製造業,這次則新增資料中心。
其中檢核項目包括資訊設備選用、軟體服務配置、資料管理、冷卻系統、電力系統、能源監控及管理、整體能效等七大類。
另外,參考日本、新加坡、德國等國家作法及我國產業實務經驗,以能源使用效率(Power Usage Efficiency,PUE)為效率指標,針對不同營運類型訂定標準,分別為超大型資料中心不超過 1.3、主機代管資料中心不超過 1.4。
對於有多少業者受影響,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表示,因為這些都是比較大規模的AI資料中心,該產業也是新興產業,尚無法提出影響,國內有投入大型資料中心的業者多數先前都有一起開會;如果以前電力業、製造業申請狀況,一年頂多6到8件;審查時間約3至6個月時間。
對於先前台電對於桃園以北不准設置5MW資料中心禁令,能源署說,這部分回歸到台電線路配置,北部地區最大問題在於難以興建新的線路,透過本次修法,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即選擇適宜區位、導入節能設計,不僅可降低電網負荷、提升能源效率,亦有助產業減碳與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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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能源使用納管!用電5MW以上AI資料中心 須用最佳可行技術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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