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鄭亦珊律師先解析高等法院的二審新聞稿,部分檢察官移送併辦的其他性影像,有下面三種情形之一:
(一)有些影像辨別不出被害人是誰,當然這部分廣義的可能包含影像不夠清晰因此看不出被害人、影像是清晰的但還不知道被害人是誰;(二)有些疑似被害人者,沒有到案接受警方或檢察官的詢問;(三)有些人否認自己有拍攝或曾被拍攝性影像。
法院認為就上面這三種情形的性影像,因為「是否為本人所拍攝」以及「拍攝時年齡為何」還沒有被調查清楚,因此法院還無法確認是否可以對被告論以此次判決所認定的罪名(即2024年8月7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所以退回檢察官那邊,請檢察官再依法進行偵查。
對於高院退回北檢偵辦的部分,鄭亦珊的解讀是,法院並不是因為證據不足而直接認定被告無罪,而是因為事實還沒查清楚,無法確認要對被告論以上開罪名還是其他處理,因而退回請檢察官再依法處理(重新偵查)。
檢察官重新偵查後,最大的變數在於:有可能原先不願意出面或沒有聯絡上的被害人,改變心意出面指認,而使得原先還不清楚的事實被查明並且補足證據,如此檢察官會再行起訴。如果這些被害人持續不願意出面,使得事實無法被查明,也有可能因為罪證不足,檢察官以不起訴處理。另外,如果這些性影像再度進行偵查後,被認為涉及其他犯罪,則檢察官就可能將此部分行為分案偵辦。
鄭亦珊從個人執業的經驗指出,這類案件的被害人通常會顧慮到案說明或是承認為影中人,對她現在的生活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有些人現在已經有家庭、有先生有小孩,再度提起多年前的事情,她難以預測先生或小孩是否能接受,又或者會怎麼看待她。而且這個案子已經有很多位被害人出面指認了,所以這些被害人也更有可能會認為多她一個不多,少她一個不少,因此就選擇不到案說明、甚至否認。
然而高院這次判決被告緩刑,也引起社會大眾的討論。原先沒有到案說明或否認的被害人,如果不認同這樣的判決結果,隨著檢警重新嘗試聯絡,確實有可能有些人會改變想法,因為此時已經不是多她一個不多,少她一個不少了,而是有些事實就是需要她來證實,才能對被告論罪科刑,在這樣的情況下改變心意選擇配合司法調查,是有可能的。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被害人不一定每位都將會願意與被告和解並且同意緩刑。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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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黃子佼關不關看「她們」心意!律師點破創意私房被害人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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