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指出,此課稅規範適用於不是營業稅課稅對象的網紅個人,除明確了歸屬的所得類別、所得來源地認定、貢獻度區分及成本費用減除外,並賦予平台業者扣繳協力義務。
其中對於境內網紅取得我國來源收入,包括平台或收看者位在境內的全部收入(即利潤貢獻度為100%),及平台及收看者皆在境外,而依利潤貢獻度(得依50%推計)區分的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取得前述依利潤貢獻度區分的非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境內網紅就以上收入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執行業務者(表演人)費用標準(2025年度為45%)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對於境外網紅取得平台或收看者位在境內,而依利潤貢獻度(得依50%推計)區分的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取得前述依利潤貢獻度區分的非我國來源收入,及平台及收看者皆在境外的收入,非屬所得稅課稅範圍。
至於境內平台及應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為所得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故應就給付網紅報酬中,屬於我國來源收入部分,扣繳稅款。其中境外平台的扣繳義務履行,可以自行或委託辦理。
陳志愷表示,此課稅規範適用於不是營業稅課稅對象的網紅個人,是因為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已具有所得稅法「營利事業」身份,而應適用營利事業的規範來課徵所得稅。
陳志愷提醒,面臨數位經濟時代,財貨或勞務的供需,已由生產與消費的線性關係,轉化為整合至電商平台技術與開發者創作的多維生態圈,使相關稅法規範在過去已建構境外電商課稅基礎之上,得以進一步延伸至其他創作參與者。此一課稅實務發展,也是從事相關業務的納稅人必須掌握及因應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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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網紅所得稅新規上路 專家提醒課稅認定4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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