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公平會表示,Uber取得皇冠大車隊100%股權,因持有股份已達3分之1以上,並直接控制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達到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況,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均有各自派遣服務系統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屬於水平結合,此外,Uber表示其亦有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系統予該車隊司機使用,故具有垂直供應關係。
回顧過去Uber與計程車叫車App癥結點就是,Uber具備有白牌「多元計程車」以及計程車服務,反倒是像是台灣大車隊等僅能使用自家車行計程車,擔心可能出現壟斷現象。
但公平會發言人辛志中受訪時說明,55688、Line GO、yoxi等現在具備有多元計程車服務,因此各家的立足點已經雷同,那麼就變成是叫車平台間比較,而這部分各家平台競爭都相當激烈。
公平會分析,由於皇冠大車隊本即Uber合作車隊,二者於「計程車派遣服務」市場佔有率不因結合有顯著改變,又相關市場現已有台灣大車隊55688、Line GO、yoxi等競爭者,去年間亦有新興平台業者Bolt加入市場,目前我國計程車派遣服務業者達上百家,除可自行提供派遣系統外,亦可與軟體或平台業者合作提供服務。
本案經公平會評估後,Uber於相關市場不致有單獨提高報酬、與其他業者共同定價或影響市場參進程度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Uber於相關市場濫用市場力量及導致市場封鎖之可能性不高,且本案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減少行政層級,提升營運效率,爰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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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程車派遣
- 市場壟斷
標題:競爭對手多!公平會點頭放行 不禁止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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