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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宇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就任公職,包括立法委員,都必須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他國國籍,否則依法即無任職資格,沒有模糊空間。若當事人已在就職「前」提出放棄外國國籍的申請,仍須在一年內完成放棄國籍的程序;但若未在就職前提出申請,就職後依法不得補辦。
王定宇提出外界容易混淆的三點說明,台灣公民可以雙重國籍,但公職人員不行;撤銷戶籍不等於放棄外國國籍;這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無論是中華民國原生國民,還是歸化台灣的新移民,就任公職一體適用,「為什麼獨獨這一位中國籍人士可以特權例外?」,憂心重創社會對國家安全與公職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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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放棄中國籍證明在哪?王定宇提三點示警:這是法律問題非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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