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羅廷瑋提案《空污法》的修正草案,包括第 27條的「地方政府得要求業者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業者應配合申請改善」、第28條的「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使用燃料、限制用量或以自治條例制定更嚴之許可規範」,以及第30條的「新增『三級防制區』為得縮減展延有效期限至2年以下之條件。」
工總指出,《空污法》第27條,原意為給予業者主動申請新舊製程污染可同步改善友善機制,但修正草案由地方政府得要求改善,業者應配合改善,等於未來地方政府可強制要求業者配合減量,除有擴大地方政府裁量權限疑慮,也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再加上缺乏中央監督機制,易生中央與地方管制標準不一,造成營運高度不確定性。
其次,《空污法》第28條即地方政府可直接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生煤、燃油、SRF等燃料,此舉將導致全國各地公民營電廠均面臨運作受限疑慮,嚴重影響國家能源供應穩定;同時,各行業工廠、鍋爐業者也可能因燃料遭禁而無法營運,「換言之,貿然禁止或限制燃料使用,將衝擊全國能源與產業正常營運。」
最後,《空污法》第30條本質在於製程操作條件未發生重大變化時,應以「延續既有條件」為原則,但立委提出修法,將導致西半部所有電廠與高科技廠的許可證,皆可能面臨僅獲核發數個月(如半年)的極短效期,迫使事業須頻繁提出展延申請。
另外,草案也增列主管機關「認定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之必要者」即可於展延時變更原許可內容。此種等同空白授權的規定,允許地方政府逕行調整用煤量、運作時數或排放量,業者必須無條件配合,否則將失去許可證,將對企業營運造成重大衝擊。
工總表示,修法可能使得各地方政府得以「未充分考量技術可行性」或「未衡酌全國供電穩定」,要求轄內業者達成具挑戰性的減排規定,將增加全國各行各業營運風險,甚至面臨關廠危機,建議空污法第27條、28條及30條應予以維持現狀。
工總呼籲,產業經營已十分辛苦,希望政府應就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積極研擬兼容並蓄的妥適對策與做法,確保制度的穩定性、一致性與信賴感。同時也期盼立法院能體察民意,維持現行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污染防治與行政秩序造成重大衝擊。
鍾泓良編輯記者
畢業於政治大學新聞系、英國愛丁堡大學民族主義研究所碩士
過去負責路線包括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工務局、產發局,衛福部、行政院;現今主責經濟部、國發會、主計總處、學研單位等
專門領域包括總體經濟、能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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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修法恐釀成經濟不可逆之傷 工總籲藍白維持《空污法》現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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