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金控本身對子公司有注資義務,新光人壽目前由新光金控100%持股,依照根據《金控法》第53條規定,有資本需求就希望是從金控來,法規上應如此處理;對個案「不予評論」,但就通案來說,若是「財務性投資」,就必須非股權性質,涉及金融合併則必須在認購前取得金管會同意,就要依法跟金管會提出申請,但莊琇媛稱「目前並無合併相關案件提出申請」。
另若金控業者投資壽險特別股後轉換為普通股,莊琇媛表示,相關規範在「金控法」39條規定,但這是屬於財務性投資,而非涉及股權投資「目前為止,也沒有類似這樣的個案」強調金控若進行財務性投資,就一定是非股權,不能轉換為普通股。
針對傳聞,新光金控、台新金控均回應「以公司發佈重訊為主 」。
標題:傳台新金認購新光人壽私募股!疑牴觸金控公司法 金管會給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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