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趁著最近甫增訂通過的刑法第272條之1,以及修正刑法第286條,在法律適用上甚至變成了政治工具--「如果你不支持我的意見,你就是XXX」,模糊了以重刑預防犯罪的原意,儘管重刑預防犯罪本身是會產生副作用的,譬如無法避免行為人一不做二不休的瘋狂行徑:「反正下場都是死,那就多做幾件吧!」,或者為了躲避重罪,乾脆把「重要證據」毀滅了,讓檢警怎麼找也找不到,事件石沉大海,這樣恐怕就不是社會之福囉!別把人性看得太單純,人心可是比你想像的還要恐怖。
去年三月筆者在撰寫文章「虐童致死案的法律分析」分析相關法律的時候,認為其實即便不修法,行為人會遭受到的刑事處罰、行政管制措施等,已經是相當鉅大的代價。這裡不談政治、不聊顏色,以下先談談虐童刑事責任,下篇文章再說虐寵的處罰。
現行(114年7月18日修法前),相關虐童的法律如下,將第10條第7項凌虐「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的刑事責任,放在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註:第5項規定為113年7月31日公布新增】
然而,立法者認為前開修正仍不足以懲罰行為人的惡性,特再增訂、修正如下:【註:上網搜尋並未見修正通過之全文,只能由新聞媒體的報導中大略表示其意,仍以正式增訂、修正之條文為準,請讀者留意】
刑法第272條之1之增訂: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6條之修正: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86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86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者,犯第286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者,犯第286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已有許多律師對此等修法發表意見,認為本質屬於傷害行為的凌虐致死,其刑事責任幾乎與放在殺人罪章的虐殺相同,恐違比例原則以及法體系錯亂等問題;亦有論者認為凌虐惡性與殺人相差無幾,非重刑不足以遏止凌虐行為。制定法律規定本身是個需要謹慎、思辨的嚴肅議題,但既然法律「訂都訂了」,就當作一場社會實驗,來觀察這樣的修法,未來是否能防止「剴剴事件」的發生。至於「如果你不支持我的意見,你就是XXX」這樣的觀念,也大可不必,不需要潑髒水再製造社會對立。
欣慰的是,經過媒體報導關注、民眾認知建立,社會已普遍認為虐童是很殘酷、無法接受的犯罪,若能從源頭預防凌虐行為,發揮社會安全網的功能,讓法律「備而不用」,也許會比重刑更能發揮保護孩子的效用。
由於未滿7歲的幼童顯著欠缺自我保護、生存的能力,是依附於成人管領下生存的,然而成人的管領恐也需要社會力量的監督,否則許多的兒虐事件,其實是不容易被外界發現的,這更是除了致訂重刑外,更需要你我深思的地方。
譬如,孩子因畏懼於成年同居人的脅迫不敢對外求助,即便有表達能力或已在就學,亦因成年同居人施虐的技巧(像是在不容易被發現的身體部位施以虐待,實務上不時出現!),除非家長、老師、照顧者足夠敏感到能觀察孩子怪異的情狀,甚至要給予受虐兒免於恐懼的心理支持,接住他們脆弱的心靈,給予保護自己的勇氣。
譬如,還不會表達的孩子與照顧者的朝夕相處,此時社會力量的有效介入更是重要。譬如類似剴剴的情形,得檢討的是社工人數是否足夠?是否有能力與資源去防範照顧者可能的施虐行為?有無建立「Double Check」機制去監督社工是否確實落實對孩子的關懷(舉例,醫療體系?像是嬰幼兒的定期體檢與預防針的注射,公衛機制算是有所作用的外界關懷方法)?如何避免社工僅是虛應故事,製作形式上很完美的文書交差?
若你也持續關心防止虐童的問題,也歡迎你提出意見,一起為社會不再有虐童案的目標進行努力,思考看看除了刑事法律,有沒有更好的方法透過法律制度的建立,讓台灣不再有下一個像剴剴一樣遭遇的孩子。
若你也關心寵物的生命,一樣有惻隱之心,我們下一篇文章再來討論虐寵的法律責任。
●作者:何仁崴/ 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 opinion@nownews.com
- 名家論壇
- 何仁崴
標題:名家論壇》何仁崴/虐童虐寵零容忍,如何用法防虐待?
地址:https://www.twetclubs.com/post/110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