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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需量反應納管新規 登電力交易平台前須取得執照

經濟部能源署今(24)日表示,有鑑於國內儲能設備與需量反應等新興資源的蓬勃發展,經濟部預告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草案,強化對「特定電力供應業」的管理,要求相關業者在參與電力交易前取得特定電力供應業執照後,若是更大於20MW,更必須要在地方召開說明會,確保民眾清楚規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說明,隨著台灣電力市場結構日益複雜,儲能與需量反應等輔助服務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經濟部已於今年5月28日完成《電業法》的修正,新增了「特定電力供應業」類別,必在7月22日對外預告了該法的子法草案,預告期為30天。

據統計,國內歸類為特定電力供應業的業者,包括併網型儲能、需量反應模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業者,共計有108家,總規模約達2.1GW,其中併網型儲能,這個容量相當於國內兩部最大火力發電機組的發電量,顯示這些新興電力資源在台灣供電系統中扮演的關鍵角色。

因此,此次修正《電業登記規則》,特別增訂了第五章,明文規定所有特定電力供應業者在參與台電電力交易平台之前,都必須先向能源署申請並取得相關執照。

申請執照流程分為兩階段,包括同意備案、成立給照,且業者申請時應依法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的儲能案場奢寄審查建議書,以及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等文件,來確保安全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範,若是規模大於20MW以上的儲能業者,得在用地審查前,先做好地方說明會。他說明,安排說明會是讓民眾清楚申請狀況,釐清主管機關,但是並涉及到同意權。

而需量反應業者,是藉由聚合商整合資源,沒有實際儲能設備,因此可直接申請執照。

至於既有業者,吳志偉表示,由於工程都已經完成,且已參與電力交易平台,因此只要在規則上路後1年內向能源署補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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