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營利事業常見按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的1/2作為暫繳稅額,於繳稅後即完成暫繳申報的一般暫繳方式,如果公司組織營利事業上半年度營運狀況較上年度明顯趨緩,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的所得額並以此為基礎計算暫繳稅額,如能降低暫繳稅款,有助營利事業減少短期資金壓力,規劃更有利營運的資金安排。
此外,勤業眾信國內稅務協理蔡尚潔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房地合一2.0的交易所得,該交易的應納稅額與營所稅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財政部於114年7月核釋營利事業採一般暫繳方式者,自114年度起用以計算暫繳稅額的「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不含房地合一2.0交易之應納稅額,以符量能課稅原則,減少非建商之營利事業因一次性收入墊高其暫繳稅額所面臨資金調度的壓力。採試算暫繳方式之營利事業如114年上半年度有房地合一2.0之交易所得,仍應計入暫繳之應納稅額。
她例說明,營利事業113年度應納稅額為2725萬9988元,源自營所稅的應納稅額與房地合一2.0交易的應納稅額分別為1000萬元及1725萬9988元,其114年上半年度所得額為2000萬元。
假設情況一,114年上半年度無房地合一2.0交易。
假設情況二,114年上半年度有房地合一2.0交易的應納稅額為200萬元。
從上面試算結果可了解,如114年上半年沒有房地合一2.0交易的應納稅額(或甚少)且營所稅所得較113年度減少,採試算暫繳較有利;如114年上半年仍有不少房地合一2.0交易應納稅額,採一般暫繳較有利。
情況一:一般暫繳稅額500萬元(1000萬/2) > 試算暫繳稅額400萬元[2000萬元*20%] => 114年度採試算暫繳較有利
情況二:一般暫繳稅額500萬元 < 試算暫繳稅額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 => 114年度採一般暫繳較有利
另外,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112年度上路,財政部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營利事業遵循成本,於112年度核釋營利事業採試算暫繳稅款者,免依CFC制度試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惟如採一般暫繳,營利事業的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CFC制度計算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113年度應納稅額為2725萬9988元(其中源自認列CFC投資收益所得為1725萬9988元),114年上半年度其所得額為2000萬元(不含CFC投資收益),114年度採試算暫繳的稅額為400萬元(2000萬元*20%),採一般暫繳的稅額為1362萬9994元(2725萬9988元/2),因此如營利事業的應納稅額主要源自CFC投資收益,採試算暫繳較有利。
最後,張瑞峰提醒,營利事業應儘快評估了解113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組成並儘快評估暫繳方式,以降低暫繳稅額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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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專家提醒3大注意事項 妥善安排規畫助減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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