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案發生在2023年11月11日凌晨2點多,車商主管前往台北市一家制服酒店消費,酒店總共派出3輪、每輪6位小姐進入包廂的方式供客人挑選,結果前面17位小姐車商主管都不滿意,留下第18位在包廂內喝酒、唱歌、玩遊戲。
兩人待到凌晨4點多,「18女」走出包廂時腳步不穩,用手扶了一下牆壁,公關部經理上前攙扶,並立刻帶進對面包廂。「18女」告知經理遭到車商主管性侵,經理想私了,原本用4千元紅包打發,後來提高到6千元,但「18女」拒絕,等男友接到她就前往醫院驗傷、再去警局報案。
「18女」控訴,與車商主管唱歌、聊天過程中總共喝3罐啤酒,就開始頭暈無力,感到燥熱而且意識模糊;原本她習慣只要離開座位就會把酒倒掉,但她上完廁所回來,車商主管不讓她倒掉酒,直接給她一杯要她喝掉,之後便手腳發軟,遭到侵犯得逞。
「18女」在案發第一時間對酒店員工、經紀人、男友哭訴,2024年4月18日台北地檢署傳她作證時,更因恐慌症發作在偵查庭上昏倒而送醫急救,加上她案發當日去榮總驗出體內有安眠劑成分,檢查官認定車商主管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之加重強性交罪」而起訴,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車商主管堅稱你情我願,「18女」看起來沒醉,也沒有身體不舒服,而且是她主動提議性交易;辯護律師則說制服酒店尺度比較大,包廂內性行為很常見,「18女」接受警方訊問時,自稱有4小時喝完1箱半啤酒的酒量,但案發時只喝了3罐啤酒,不可能醉到不省人事,是在清醒狀態下與男客人發生性關係。
台北地院依據酒店幹部、員工、被害人男友、經紀人的證詞,認為被害人確實遭到性侵,但車商主管並未下藥。法官將榮總檢驗報告函詢馬偕醫院,原來被害人驗出的安眠劑成分濃度偏低,應來自於她在案發前8小時自行服用的抗焦慮藥物,並非車商主管在酒杯中添加。性侵酒醉被害人會觸犯「乘機性交罪」,可判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18女」在本案審理期間過世,無法得知車商主管的下場,北院痛批被告在社交場合第一次見到被害人,只為了逞一己私慾,不知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權,導致被害者身心嚴重受創,卻始終不認罪、毫無悔意,沒在被害人生前得到原諒,也沒跟家屬和解,犯後態度不佳;考量他沒有前科、擔任年收入400萬的公司高階主管、已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等家庭狀況,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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