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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防詐條例增「禁奢條款」 詐欺犯沒和解前休想爽爽過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為發揮遏止犯罪效果,將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另增訂「禁奢條款」,在詐欺犯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全部金額前,若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標準。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法務部表示,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加速嚴懲重罰以嚇阻不法,考量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第44條第2項,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

法務部表示,此外為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自首、自白且於一定期間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餘地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以籌措或分期支付相關款項為由延滯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透過減刑誘因促進填補被害人損害效率,以維人民權益。

最後是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法務部說,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故本次詐防條例修正增訂,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標準。

法務部說,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已於今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持續積極偵辦查處詐欺犯罪,向上溯源追查,查扣犯罪所得,落實罪贓返還,貫徹打詐目標,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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