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燃油車及電動車分別按排氣量及馬力數計徵使用牌照稅。查其他課徵類似我國使用牌照稅稅目的國家,例如日本自動車稅、韓國汽車稅、新加坡道路稅,亦有以排氣量(燃油車)及馬達最大馬力數(電動車)為計徵標準的例子,我國現行規定的計徵標準,與國際做法尚屬一致。
不過,財政部表示,現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依據交通主管機關的車籍資料課徵使用牌照稅,但車籍資料尚無碳排量之登載,若改以碳排量如g/km作為使用牌照稅計徵基準,尚須建立合理的計算方式,如以碳排量乘以行駛裏程數,以推估車輛整體碳排量,須由能源主管機關就各類車種、使用年限及行駛裏程數等,建立碳排衡量指標,並由交通管理機關完備車籍資料登載,俾利地方稅稽徵機關稽徵工作的執行。
為達成政府綠色運輸政策目標,財政部強調,已採行相關合宜租稅措施,至使用牌照稅是否改以碳排量為稽徵級距,須從政府整體政策目標、政策工具運用、能源主管機關建立客觀碳排衡量基準、交通主管機關建置車籍相關資料及地方政府意見,因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等層面通盤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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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使用牌照稅改「碳排量」稽徵?財部:車籍資料尚無碳排量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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